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小梅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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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2452号案件名称
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小梅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小梅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452号原告: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湖滨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67013341C。法定代表人:黎旭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该公司法务。被告:何小梅,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梅于庭外调解后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彦泽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452号原告: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湖滨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67013341C。法定代表人:黎旭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该公司法务。被告:何小梅,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梅于庭外调解后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彦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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