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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鑫、童丽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17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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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执173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高鑫、童丽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高鑫;童丽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1736号之二申请人:高鑫,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童丽媛,女,2001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鑫申请执行童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皖0222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工商、民政、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暂时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22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权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1736号之二申请人:高鑫,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童丽媛,女,2001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鑫申请执行童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皖0222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工商、民政、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暂时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22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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