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再煌、孙德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4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478号
  • 案件名称

    魏再煌、孙德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魏再煌;孙德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478号申请执行人魏再煌,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孙德胜,男,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再煌与被执行人孙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德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魏再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被执行人孙德胜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相应法律文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且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孙德胜的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德胜有车辆,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湘1102执保9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进行查封,因车辆在安徽省合肥市,故暂不能扣押处置。后未再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德胜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魏再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德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魏再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魏再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xx元债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本院已收取。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德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魏再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魏再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敏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