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众通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伊长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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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014号案件名称
大连联众通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伊长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联众通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伊长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014号原告:大连联众通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松岚街格林小镇25号公建。法定代表人:相鹏。被告:伊长财,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开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联众通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长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联众通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联众通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联众通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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