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飞、郑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7民初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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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645号案件名称
任建飞、郑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任建飞;郑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7民初645号 原告郑某,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居民,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任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政府职工,现住甘泉县武装部快递驿站,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郑某与被告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任某某承包了延安复盛唐苑的风管保温工程,2018年4月找到原告郑某要求对该工程进行劳务施工,原告便应被告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告承包的项目进行施工,2019年1月2日原告施工已经全部完毕,经双方结算,截止2019年1月23日,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182300元未付,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郑某多次向被告任某某催要该笔费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任某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任某某承包了延安复盛唐苑的风管保温工程,2018年,被告任某某雇佣原告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后经双方结算,2019年1月23日,被告任某某共欠原告郑某劳务费1823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郑某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郑某已按约定将延安复盛唐苑的风管保温工程施工完毕,被告任某某应当及时给原告郑某支付劳务报酬,故对原告郑某要求被告任某某支付劳务费182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某劳务报酬18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1873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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