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邱福荣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311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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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311号之九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邱福荣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邱福荣;林小英;邱锦波;杨艳秋;榕江县绿黔牛蛙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31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598389670D,地址:榕江县古州北路77号。负责人:鹿子信,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邱福荣,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小英,女,1989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邱锦波,其他,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杨艳秋,女,1976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榕江县绿黔牛蛙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6HG4044X,地址:榕江县八开镇摆奶村。法定代表人:邱福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2民初7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锦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锦波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6X_X7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70.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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