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大花卉苗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传贤、常三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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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2118号案件名称
上海龙大花卉苗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传贤、常三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龙大花卉苗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常三红;陈传贤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2118号原告:上海龙大花卉苗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志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泽仲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传贤,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常三红,女,198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大花卉苗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传贤、常三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龙大花卉苗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龙大花卉苗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龙大花卉苗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6元,由原告上海龙大花卉苗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倪军燕书记员 唐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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