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李小利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0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李小利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李小利;巫永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负责人:张龙清。被执行人:李小利,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被执行人:巫永忠,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17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李小利、巫永忠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保险费、违约金共计32078.1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06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偿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