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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洋、刘兵快、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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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915号
  • 案件名称

    陈洋、刘兵快、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洋;刘兵快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915号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2日生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金融、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自然资源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查控中,至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至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住所地调查查明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一致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现仍在服刑当中,且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9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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