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天儿、邓远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9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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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932号之二案件名称
蒋天儿、邓远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蒋天儿;邓远林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9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蒋天儿,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邓远林,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梅,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执行人之女。 申请执行人蒋天儿与被执行人邓远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天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邓远林返还申请执行人蒋天儿运费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邓远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邓远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邓远林逾期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远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邓远林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邓远林名下有养老金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保留其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后,剩余款项定期提取分配。被执行人邓远林名下有银行存款2375.7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用于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罚款。因被执行人邓远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运费3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邓远林逾期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邓远林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邓远林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天儿。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邓远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9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项水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 书 记 员 曾林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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