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引利、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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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民申4523号案件名称
刘引利、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引利;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陕西大唐地产有限公司;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45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引利,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系刘引利弟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米志望,该中心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大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9-1号。法定代表人:米志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169号智慧城小区47号楼1-1室。法定代表人:吕申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引利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府庄社区)、陕西大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引利申请再审称:(一)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二)请求贵法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新审理或改判二府庄社区、大唐公司、秦嘉公司共同支付刘引利工程款21530860.04元,承担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5159400元,承担2020年4月1日起到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民事判决。新的证据包括:1.申请人和西安曲江新区建设工程(大明宫)质量安全监督站张丰2017年5月2日电话录音和文字。2.申请人被殴打情况说明、受案回执、撤案申请、申请人报案情况说明。3.申请人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病例、报告。4.童克全、姚某骗取申请人的两份高达312000元的借据借条,秦嘉公司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秦嘉公司给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转账资料,老姚叔借款2万元借条,(2019)陕0116民初14629号民事判决书。5.刘卫辉2021年5月27日电话录音、刘卫辉2021年5月27日电话录音、韩辉2021年5月27日电话录音。6.2011年4月26日签订的《星河苑综合楼、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7.《星河苑项目补充协议》。8.发文薄-《未央区二府庄地区服务中心预算书》。9.工程款支付申请表(7-9月)、工程款支付申请表(10月)、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013年3-4月)、《未央区二府庄地区服务中心预算书》(上、下册)。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挂靠秦嘉公司施工建设案涉工程,大唐公司、二府庄社区事先是知情并允许的,大唐公司、二府庄社区是《星河苑综合楼、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人,申请人有权直接起诉大唐公司、二府庄社区索要工程款。(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1.二审认定:“关于大唐公司和二府庄社区是否明知刘引利挂靠秦嘉公司及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对案涉工程的结算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刘引利利益的问题。刘引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唐公司和二府庄社区明知。因此,刘引利以大唐公司和二府庄社区明知挂靠,主张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事实上的合同相对人,有权直接起诉大唐公司、二府庄社区,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审理,再审新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以秦嘉公司名义挂靠施工星河苑综合楼、住宅楼建设项目,二府庄社区、大唐公司是知情并允许的。申请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事实上的合同相对人,有权直接起诉大唐公司、二府庄社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二审认定,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比一般证明标准更高,需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刘引利虽主张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恶意串通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损害其利益,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法院确信恶意串通实施的存在,因此刘引利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是,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新证据,足以证明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恶意串通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损害了刘引利利益。(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秦嘉公司一审提交的童克全证人证言、姚某证人证言、罗某证人证言,都是伪造的。2016年12月的《工程结算书》,2017年3月8日的《协议》,2017年4月4日的《变更协议》,都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定:“经一审法院释明,刘引利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是与二府庄社区、大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如前所述,在刘引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明知挂靠和恶意串通的前提下,一审在大唐公司、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对已按结算价结清工程款无异议的情况下,驳回刘引利对大唐公司和二府庄社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刘引利和秦嘉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审亦明确可另行主张。因此,刘引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明显偏袒大唐公司、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秦嘉公司截留工程款不给申请人支付,损害了申请人获取工程款权益的事实,申请人要求大唐公司、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共同支付其工程款,应予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引利对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刘引利认为,大唐公司和二府庄社区明知刘引利挂靠秦嘉公司,且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对案涉工程的结算存在恶意串通。经审查,虽然秦嘉公司和刘引利对于其之间的挂靠关系均予以认可,但刘引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唐公司和二府庄社区明知其挂靠秦嘉公司,亦不足以证明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恶意串通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损害了刘引利的利益。故刘引利主张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事实上的合同相对人,有权直接起诉大唐公司、二府庄社区,要求支付本案工程款及利息,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原审在查明大唐公司、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已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且工程款支付完毕的情况下,对于刘引利和秦嘉公司之间的关系,明确刘引利可另行主张。但刘引利仍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是与二府庄社区、大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原审驳回刘引利对二府庄社区和秦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引利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其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亦与本案无充分关联,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刘引利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引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 冰审 判 员 吴 笛审 判 员 董俊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涛书 记 员 陈小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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