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黄尚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50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50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黄尚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黄尚玉;王海荣;唐存洪;汤玉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尚玉,女,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王海荣,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存洪,男,汉族,1950年6月14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汤玉龙,女,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黄尚玉、王海荣、唐存洪、汤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唐 燕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