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淑娴、容亦初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民初16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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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3民初16339号案件名称
高淑娴、容亦初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高淑娴;容亦初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民初16339号原告:高淑娴,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容亦初,男,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高淑娴诉被告容亦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娴撤回对被告容亦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12元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高淑娴交纳。审判员 陈 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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