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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德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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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240号
  • 案件名称

    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德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德俊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240号原告: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2MA17279B29,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正阳街道亿鑫家园**楼**房。        法定代表人:赵井泉,系公司经理。        被告:许德俊,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德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苑凇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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