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林、李松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2民初5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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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民初5068号案件名称
孙长林、李松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长林;李松强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2民初5068号原告:孙长林,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独树镇三里堡村三里堡**。被告:李松强,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孙长林与被告李松强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林出于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长林负担。审判员 王合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尚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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