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满昌、李明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6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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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6488号案件名称
李满昌、李明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满昌;李明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6488号原告:李满昌,男,汉族,住海城市(付家堡子)8号甲。委托代理人:李明军,系原告李满昌长子。委托代理人:李明杨,系原告李满昌次子。被告:李明安,男,汉族,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昌诉被告李明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昌于2021年9月2日,以原告李满昌伤后时间尚短,无法做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明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满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满昌承担。审 判 长 顾业辉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张梅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若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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