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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军、许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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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557号
  • 案件名称

    侯建军、许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侯建军;许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许荣,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侯建军与被执行人许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10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荣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5月10日、6月15日、8月26日、9月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许荣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许荣有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许荣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三、2021年5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许荣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许荣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七、2021年9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1483元,尚有7148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许荣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许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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