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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萃翠、刘玲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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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1716号
  • 案件名称

    包萃翠、刘玲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包萃翠;刘玲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716号申请人:包萃翠,女,1970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刘玲,女,1984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萃翠与被执行人刘玲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玲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包萃翠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05执1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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