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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安康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保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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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保231号
  • 案件名称

    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安康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安康某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保231号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XX。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沙,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静、张伟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康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康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82118.5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康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长铺村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唐 丁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照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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