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付国、李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5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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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15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付国、李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彭付国;李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付国,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阳,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付国与被执行人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408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9月3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等信息。经本院财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9月13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本案无处置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谢浩律师,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李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谢浩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时不适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纯祥审 判 员 肖 军审 判 员 易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振宇书 记 员 李岚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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