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富东、张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07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师富东、张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师富东;张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077号之一申请人师富东,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被执行人张**,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子洲县。本院在执行师富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有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现因执行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名下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对上述财产办理相关权证转移、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扬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付国、李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532号之一 下一篇 孙海峰、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3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