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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富东、张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0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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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师富东、张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师富东;张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077号之一申请人师富东,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被执行人张**,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子洲县。本院在执行师富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有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现因执行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名下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对上述财产办理相关权证转移、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扬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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