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思洁、王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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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383号案件名称
马思洁、王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思洁;王嘉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83号原告:马思洁,女,2001年5月6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大武口区。 被告:王嘉明,男,1999年5月4日出生,藏族,职业及具体住址不详。 原告马思洁与被告王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思洁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思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思洁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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