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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思洁、王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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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383号
  • 案件名称

    马思洁、王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马思洁;王嘉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83号原告:马思洁,女,2001年5月6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大武口区。        被告:王嘉明,男,1999年5月4日出生,藏族,职业及具体住址不详。        原告马思洁与被告王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思洁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思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思洁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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