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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赵守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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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291号
  • 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赵守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赵守宇;胡晓琳;张好斌;陈国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营业场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焦家庄镇水磨关村。负责人:王飞山,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林,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守宇,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胡晓琳(系赵守宇妻子),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好斌,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国礼,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守宇、胡晓琳、张好斌、陈国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恢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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