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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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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863号
  • 案件名称

    何军、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何军;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刚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863号原告:何军,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蒲青松,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754716056X。法定代表人:黄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赵刚,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何军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何军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冉志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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