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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横申软件咨询有限公司与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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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142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横申软件咨询有限公司与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横申软件咨询有限公司;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142号原告:上海横申软件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韩明富。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柯观河。原告上海横申软件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横申软件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横申软件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的股东朱某某、胡某某将其持有的原告的10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时约定,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投入不少于人民币6000万元用于国际经贸清算结算流转系统及数字货币系统(以下简称GBSN系统)的研发、测试和部署,每个月提供不少于185万元人民币作为GBSN系统开发、运维团队的运营费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按照约定为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发GBSN系统。2020年12月1日,由于疫情原因,原告与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双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同时原告与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原告为开发GBSN系统共支出开发费用6,802,069.5元,其中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3,664,239.5元,剩余2020年5月—8月份的开发费用3,137,830元未支付。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协议签订后半年内支付1,568,915元,一年内付清3,137,830元。若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无法支付,原告有权就其实际垫付资金范围内向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解约协议》签订后,2021年5月31日,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2021年6月1日即《解约协议》签署后半年,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经催告后,仍未支付。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故要求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起诉至法院,现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开发费用2,637,830元以及利息13,911.84元(暂计至2021年7月22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朱某某、胡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对股权转让等事宜作了约定。同年12月1日,上述四方签订《解约协议》,确认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均不再履行,并约定由乙方即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丙方即原告支付开发费用。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系根据该《解约协议》中对原告实际支出费用的处理约定,而《解约协议》未对协议各方发生争议的诉讼管辖进行约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被告云鹰流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华书记员  孙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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