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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尧、陈妙芬等与上海川健餐饮有限公司、徐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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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735号
  • 案件名称

    黄志尧、陈妙芬等与上海川健餐饮有限公司、徐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妙芬;黄启元;黄志尧;吕彧;上海川健餐饮有限公司;徐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735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尧,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陈妙芬,女,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吕彧,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黄启元,男,200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徐斌,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川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斌,执行董事。原告黄志尧、陈妙芬、吕彧、黄启元与被告徐斌、上海川健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徐斌、上海川健餐饮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黄志尧、陈妙芬、吕彧、黄启元欠款人民币2,000,000元(以下币种同)。因被告徐斌、上海川健餐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志尧、陈妙芬、吕彧、黄启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斌、上海川健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志尧、陈妙芬、吕彧、黄启元申请,经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徐斌、上海川健餐饮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斌名下有沪AXXXXX牌车辆及位于本市杭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本院依申请对上述车辆及房屋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徐斌名下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少量钱款,本院予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斌持有多家公司股权,本院依申请人要求冻结了其持有的上海渔跃食品有限公司230万元股权、上海璞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股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9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颖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吴 乐书记员 王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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