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树林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督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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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督54号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树林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树林;吕凤芹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督54号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策,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合作联社职工,住辽宁省法库县。被申请人:高树林,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法库县。被申请人:吕凤芹,女,1962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法库县。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高树林、吕凤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16日发出(2021)辽0124民督5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高树林、吕凤芹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高树林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与高凤芹2017年根本没贷款一分钱。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树林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吕凤芹与高树林已离婚,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辽0124民督5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837.00元,由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杨轩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玉伟书 记 员 马 雪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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