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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志康、张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9民初1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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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9民初1603号
  • 案件名称

    韦志康、张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田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韦志康;张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9民初1603号原告:韦志康,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被告:张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原告韦志康与被告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韦志康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志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高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岑桂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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