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志康、张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9民初1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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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9民初1603号案件名称
韦志康、张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田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韦志康;张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9民初1603号原告:韦志康,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被告:张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原告韦志康与被告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韦志康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志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高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岑桂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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