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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智、杨文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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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83号
  • 案件名称

    杨文智、杨文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文智;杨文智;刘升印;赵梅芳;刘升印;赵梅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组。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157406元。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现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赵 智 斌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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