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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武、王洪禄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恢4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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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恢47号之四
  • 案件名称

    董文武、王洪禄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董文武;王洪禄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恢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董文武,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王洪禄,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暨被执行人王洪禄的委托代理人):王昭穆,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中心小学教师,住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董文武与被执行人王洪禄、王昭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4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洪禄、王昭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文武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文武因与被执行人王昭穆、王洪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辽0604执53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辽0604执535号案件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文武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禄、王昭穆立即偿还借款17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洪禄、王昭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洪禄、王昭穆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有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对其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对其二人的存款账户分别采取扣划措施,共执行到位10004.65元,提取了被执行人王洪禄在本院(2020)辽0604执457号案件中交付的剩余执行款5889.35元,上述15894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昭穆有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但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洪禄名下的坐落于丹东市××村××组房屋(产权证号:辽丹安村房字第××号,建筑面积287平方米)。两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房屋、公积金、证券、股权投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借款1579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董文武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王洪禄、王昭穆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洪禄、王昭穆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楠楠执行员  回 璇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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