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平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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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543号案件名称
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平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平某某;李某;赵某某;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6922387566.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安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川,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某某,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城北社区南坪巷129号,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6909025215.被执行人:李某,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城北社区南坪巷129号,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801040047.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城北社区南坪巷,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012060010.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74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城北社区南坪巷,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409080028.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崇文镇河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01136913.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城北社区南坪巷,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409132248.被执行人: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798253233A。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东坡村。法定代表人:平振孝,公司经理。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某某、李某、赵某某、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川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4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平某某、李某、赵某某、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陵川县昌墉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应支付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案件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0524执54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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