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海、刘伯柱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4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480号案件名称
李志海、刘伯柱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志海;刘伯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海,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刘伯柱,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李志海与刘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做出的(2019)辽13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4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强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文武、王洪禄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恢47号之四 下一篇 刘桂玲、大连市洪恩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5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