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忠锋、弥智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9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930号
  • 案件名称

    陈忠锋、弥智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忠锋;弥智斌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930号 弥某某、陈忠锋:申请执行人弥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忠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忠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弥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忠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2021)陕052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915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弥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忠锋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2021)陕052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7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