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聪伟、熊建新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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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189号案件名称
蒋聪伟、熊建新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蒋聪伟;熊建新;曹永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蒋聪伟,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熊建新,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曹永贵,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蒋聪伟、熊建新与被执行人曹永贵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2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永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永贵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4月9日、6月10日、6月30日、9月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曹永贵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曹永贵名下的湘L×××××、湘L×××××汽车,查询到被执行人曹永贵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9237923.47元的股权份额,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永贵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曹永贵不动产信息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曹永贵名下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岭生态城鹿鸣溪谷B1栋101房【产权证号: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31602号】,未查询到其他不动产信息。三、2021年4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永贵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永贵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516866.47元,尚有7516866.4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永贵进行了调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永贵名下的湘L×××××、湘L×××××汽车,上述车辆不宜处置;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永贵名下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岭生态城鹿鸣溪谷B1栋101房【产权证号: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31602号】,该房产不宜处置;冻结了曹永贵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9237923.47元的股权份额;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永贵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曹永贵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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