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刘春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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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629号案件名称
南京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刘春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南京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刘春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629号原告:南京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中环国际广场1层1016室。法定代表人:左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和,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南京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刘春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督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孔建军书 记 员 赵春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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