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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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106号案件名称
游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游某某;姜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8执106之三 申请执行人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女。 被执行人姜某某(已去世),男。 申请执行人游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陕0728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游某某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欠款本息443520元的义务,本院即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因病死亡;另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某名下遗留有位于镇巴县青水镇丁木坝村有林地2宗(登记编号分别为:0610728160105GDYMSY00081、0610728160105GDYMSY00080,面积分别为368.3亩、637.8亩)、镇巴县青水镇营盘村林地1宗(登记编号为:0610728160105GDYMSY00064、面积:150.2亩),在镇巴县青水镇丁木坝村安坪小组种植有厚朴、黄柏药材约20亩。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查封、扣押后于2021年7月1日委托陕西公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与2021年7月8日以“陕公信评报【2020】000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该上述财产价值估算为330630元。本院将《资产评估报告书》向当事人送达后,当事人对评估结论均无异议,同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本院遂依法对所扣押财产在淘宝网上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经两次网拍,上述财产在2021年9月14日以281035元的底价第二次流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游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以姜某某名下的经司法网拍后流拍的被执行人姜某某名下的位于镇巴县青水镇丁木坝村有林地2宗、镇巴县青水镇营盘村林地1宗、在镇巴县青水镇丁木坝村安坪小组种植有厚朴、黄柏药材约20亩作价281035元(第二次流拍保留价)“以物抵债”交付申请执行人游某某抵偿案件标的款2810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姜某某所有的位于镇巴县青水镇丁木坝村五池小组山林林地两宗(登记编号分别为:0610728160105GDYMSY00081、0610728160105GDYMSY00080,面积分别为368.3亩、637.8亩),青水镇营盘村林地一宗(登记编号为:0610728160105GDYMSY00064、面积:150.2亩),三块山林使用权下余期限(39年),另在镇巴县青水镇丁木坝村五池小组(小地名安坪)种植有厚朴、黄柏等中药材约20亩,作价281035元(第二次流拍保留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游某某。 上述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开义 审判员 唐 平 审判员 周秦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瑞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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