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松、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826民初3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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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631号案件名称
白鹤松、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白鹤松;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826民初3631号原告:白鹤松,男,1985年6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347915250Y,住所: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下官营村小万古来沟。法定代表人:程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民,男,1946年8月20日生,满族,该公司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2021年以前,原告为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车,经核算后被告欠原告工资,2020年1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两份,总计欠原告工资款59,082.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59,08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前给付原告白鹤松工资款59,082.00元。案件受理费1,277.00元,减半收取639.00元,由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睿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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