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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松、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826民初3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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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631号
  • 案件名称

    白鹤松、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白鹤松;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826民初3631号原告:白鹤松,男,1985年6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347915250Y,住所: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下官营村小万古来沟。法定代表人:程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仕民,男,1946年8月20日生,满族,该公司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2021年以前,原告为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车,经核算后被告欠原告工资,2020年1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两份,总计欠原告工资款59,082.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59,08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前给付原告白鹤松工资款59,082.00元。案件受理费1,277.00元,减半收取639.00元,由被告承德佳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睿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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