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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涛、田华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恢18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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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恢18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宁涛、田华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宁涛;田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恢1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涛,男,1980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华,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仙桃市金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涛与田华、仙桃市金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晋1024执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华名下宝马牌鄂AJT599车一辆,现申请人宁涛与被执行人田华、仙桃市金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华名下宝马牌鄂AJT599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席成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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