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丰、胡世辉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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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758号案件名称
刘凯丰、胡世辉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凯丰;胡世辉;鲁军;鲁湘缘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刘凯丰,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胡世辉,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鲁军,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鲁湘缘,女,200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刘凯丰与胡世辉、鲁军、鲁湘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凯丰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胡世辉、鲁军、鲁湘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胡世辉、鲁军、鲁湘缘在遗产继承份额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凯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88元、执行费48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胡世辉、鲁军、鲁湘缘在国网桃江电力公司的赔偿款183601.5元,因该笔款项暂时不能扣划,且申请执行人刘凯丰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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