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丰强、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2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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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2965号案件名称
谢丰强、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谢丰强;周海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2965号原告:谢丰强,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周海波,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谢丰强与被告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谢丰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丰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丰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谢丰强负担。审 判 员 史文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远红书 记 员 王真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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