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鑫精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杨金星、营口道道宽物流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1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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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14号之四案件名称
营口鑫精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杨金星、营口道道宽物流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营口鑫精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杨金星、营口道道宽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14号之四本院在执行营口鑫精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杨金星、营口道道宽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杨金星、营口道道宽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718.8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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