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冀芬、贺鸣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1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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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11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冀芬、贺鸣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冀芬;贺鸣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冀芬,女,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贺鸣西,男,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张冀芬与被执行人贺鸣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贺鸣西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冀芬借款及违约金共计80000元。该案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同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8月16日,被执行人偿还了70000元,余款10000元拒不偿还,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31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贺鸣西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贺鸣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张冀芬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 清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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