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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序、智电速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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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02号
  • 案件名称

    宣序、智电速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宣序;智电速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冠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电中科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未来动力(北京)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02号 申请人:未来动力(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章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申请人:北京恒电中科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志峰。被申请人:智电速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大伟。被申请人:北京博冠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友奎。被申请人:宣序,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川江里3门401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未来动力(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恒电中科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智电速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冠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宣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未来动力(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电中科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在 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4597内的存款4315164.38元,保全标的为4315164.38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4315164.3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电中科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在 账号为XXXXXXXXXXXXX4597内的存款4315164.3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未来动力(北京)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书  记  员    郝思蒙9111011101391110111013911101163063763349111011200520210810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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