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序、智电速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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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02号案件名称
宣序、智电速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宣序;智电速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冠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电中科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未来动力(北京)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02号 申请人:未来动力(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章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申请人:北京恒电中科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志峰。被申请人:智电速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大伟。被申请人:北京博冠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友奎。被申请人:宣序,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川江里3门401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未来动力(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恒电中科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智电速能(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冠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宣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未来动力(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电中科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在 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4597内的存款4315164.38元,保全标的为4315164.38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4315164.3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电中科新能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在 账号为XXXXXXXXXXXXX4597内的存款4315164.3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未来动力(北京)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书 记 员 郝思蒙9111011101391110111013911101163063763349111011200520210810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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