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佟祥革、赵振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8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5830号
  • 案件名称

    佟祥革、赵振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佟祥革;赵振德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5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佟祥革,男,1967年2月3日生,满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瓦房店市和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德,男,1952年10月31日生,满族,住瓦房店市。上诉人佟祥革因与被上诉人赵振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赵振德与佟祥革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赵振德将坐落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古城街205号的房屋租赁给佟祥革使用,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年租金40万元,租期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本案中,赵振德要求佟祥革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以及自2020年9月7日至今的租金。佟祥革不同意按上述《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向赵振德支付租金,主要理由是认为其承租的案涉房屋中的一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法院拍卖后变更为宋丽丽。一审中,佟祥革提供了一份权利人为宋丽丽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证号为辽(2019)大连瓦房店不动产权第09019675号,坐落于复州城镇古城街205号,房屋建筑面积413.53平方米,房屋总层数3层,所在层数第一层。赵振德则主张佟祥革承租的案涉房屋对应的房证是瓦房权证复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振德,房屋坐落于复州城镇古城街205-1号,房屋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413.53平方米,与宋丽丽的不动产权证对应的房屋不是同一套房屋;并且,赵振德还称坐落于复州城镇古城街205号的房屋共三层,赵振德的房证对应的房屋是地上一层,宋丽丽的权证对应房屋是该楼的第三层。就赵振德所称宋丽丽的权证对应房屋是该楼第三层,与宋丽丽的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所在层数第一层不符。而坐落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古城街205号房屋与复州城镇古城街205-1号房屋是否是同一处房屋、佟祥革承租的案涉复州城镇古城街205号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变更为宋丽丽,对本案处理存在影响,同时也涉及到宋丽丽的合法权益,本案处理结果与宋丽丽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应追加宋丽丽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在查清上述事实后,再行处理本案为宜。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佟祥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冬艳审判员  刘小南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宁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