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被保全人董海峰银行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5执保8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保815号案件名称
保全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被保全人董海峰银行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保全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被保全人董海峰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春分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05执保815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春分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春分公司与被保全人董海峰银行卡纠纷保全一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佟祥革、赵振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830号 下一篇 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尹鑫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