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俭月、侯玉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182财保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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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财保147号案件名称
楚俭月、侯玉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楚俭月;侯玉兰;杨二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2财保147号申请人:楚俭月,女,汉族,1949年11月11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波,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孺,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玉兰,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申请人:杨二玲,女,汉族,1971年3月3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楚俭月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卢苇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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