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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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555号案件名称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江;赵玉风;张国丰;张国余;盛明旺;杨建兵;郭建荣;车文成;殷国龙;杨建华;盛虎;周定洲;潘金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之海。被执行人:杨永江,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赵玉风,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张国丰,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张国余,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盛明旺,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杨建兵,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郭建荣,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车文成,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殷国龙,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盛虎,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周定洲,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潘金虎,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江、赵玉风、张国丰、张国余、盛明旺、杨建兵、郭建荣、车文成、殷国龙、杨建华、盛虎、周定洲、潘金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807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永江、赵玉风偿还申请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311778.35元(利息算至2021年1月30日),本息合计1211778.35元。限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限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限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每一期的利息以当期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375%计算,承担自2016年3月30日至当期借款实际还清之日;被执行人张国丰、张国余、盛明旺、杨建兵、郭建荣、车文成、殷国龙、杨建华、盛虎、周定洲、潘金虎对上述借款本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剩余案件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78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永江、赵玉风、张国丰、张国余、盛明旺、杨建兵、郭建荣、车文成、殷国龙、杨建华、盛虎、周定洲、潘金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63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中贷款本金为900000元,利息311778.35元(算至2021年1月30日)。本金900000余由张国丰、张国余、盛明旺、杨建兵、郭建荣、车文成、殷国龙、杨建华、盛虎、周定州、潘金虎11人偿还,每人偿还81818.18元。二、利息由杨永江与赵玉凤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200000元,剩余的利息由杨永江与赵玉凤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三、如果杨永江与赵玉凤于2022年3月31日前不能将剩余利息全部还清,张国丰、张国余、盛明旺、杨建兵、郭建荣、车文成、殷国龙、杨建华、盛虎、周定州、潘金虎11人继续对剩余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555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孔瑞东审判员张帆审判员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何振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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