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宝、王兆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5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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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57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世宝、王兆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世宝;王兆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世宝,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东,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兆军,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陈世宝与被执行人王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2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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