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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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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508号
  • 案件名称

    吴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黎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508号被执行人:吴旭,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3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吴旭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吴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旭立即缴纳罚金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吴旭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吴旭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旭在银行有存款0.69元,本院依法对该存款0.69元冻结扣划,并将该案款已于2021年8月25日上缴国库,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未有发现吴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吴旭未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将吴旭列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过合议庭评议,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3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 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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