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亚宁、杨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02民初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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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2民初3611号案件名称
滕亚宁、杨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滕亚宁;杨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2民初3611号原告:滕亚宁,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杨敏,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滕亚宁与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统一变更为: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又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亚宁撤诉系其对己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亚宁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滕亚宁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滕亚宁案件受理费500元。审 判 员 田永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龙仲夏书 记 员 吴 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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