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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亚宁、杨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02民初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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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02民初3611号
  • 案件名称

    滕亚宁、杨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滕亚宁;杨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2民初3611号原告:滕亚宁,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杨敏,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滕亚宁与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统一变更为: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又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亚宁撤诉系其对己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亚宁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滕亚宁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滕亚宁案件受理费500元。审 判 员 田永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龙仲夏书 记 员 吴 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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